2005年1月17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商品价格中已包含税款索要发票不能另行加税
  新闻事件
  读者陈先生给本报打来电话说,前几天,他到某百货公司去购物,以110元的价格买下了一个电饭煲。付款后,陈先生向售货员索要发票,售货员却说:“如果开发票,加8%的税,须另付8.8元。”
  陈先生说:“我遇到的一些小商场都这么做,合理吗?”
  经营者有义务开发票
    ××律师事务所的沈腾律师认为:根据税法相关规定,经营单位在收取他人的营销款时,必须开具发票。陈先生要求百货公司售货员出具发票是行使自己的正当权利,经营单位没有理由拒绝。
  价格中已包含税金
  沈律师说,商品的销售价格包括商品成本、经营单位利润、管理费和税款等。也就是说,顾客购买商品时,付出的款项中已经包含了税款。经营单位不能要求顾客再次负担一次税款。
  因此,陈先生交付的110元里已经包含了8.8元的税款,他不必再交纳了。